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詩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王詩鵬」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詩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