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35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葉正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址「台南市新化區𦰡拔里4鄰𦰡拔林220之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里0鄰○○○○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