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宏彬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既未確定,尚不生執行力,本院即無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