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68號聲 請 人 創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夙菁相 對 人 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茵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1,58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萬3,408元及其利息,經本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8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海商上易字第1號判決就其中35萬2,692元及其利息部分廢棄改判,並諭知第一審經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上開判決業於民國108年7月23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8,590元、證人旅費1,590元,合計1萬0,180元,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1萬2,885元、證人旅費1,120元,合計1萬4,005元。依第二審判決,第一審經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4,583元【計算式:10,180×(352,692/783,408)=4,5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7,003元(計算式:14,005×1/2=7,0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於第一、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1萬1,586元(計算式:4,583+7,003=11,586),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1,58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