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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張素蘭

張秀娟羅偉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26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35號判決,就聲請人張素蘭、張秀娟及羅偉軒部分業已確定在案,為此聲請確定就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之訴訟費用額。按上開訴訟訴請塗銷之地上權標的為坐落新北市蘆洲區土地,第一審之受訴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