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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77號聲 請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紹康相 對 人 常國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28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53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之電子卷證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雖具狀陳稱本件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應為撤銷之情事云云,與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金額無涉,非本件裁定應為審酌之實體事項,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