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33號聲 請 人 韓宏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豪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前依本院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8號裁定,供擔保新臺幣34萬元,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10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敗訴部分,業經本院執行完畢,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云云,並提出本院提存所函及提存書影本各兩紙為證。
二、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惟查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存字第11005號提存卷及108年度司聲字第249號卷,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聲字第249號裁定准予返還確定。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