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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李芸珮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相 對 人 九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行惇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散相對人九思設計有限公司,惟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2,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