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林嵩烈即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嵩烈為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林嵩烈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為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