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林玫青

吳林款林勝慶(即林春桐之繼承人)林春來林浩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解任楊堂宮擔任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如數繳納。

二、聲請解任楊堂宮清算人職務之法律依據(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解任)?

三、林春桐之繼承系統表、林春桐之4,600股股份僅由林勝慶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林春桐除戶戶籍謄本及林勝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