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重資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是除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或超過部分,以及非訟程序費用外,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新臺幣(下同)249,101 元,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段曾緞妹為清算人,臺北市政府於10
1 年5 月9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183456710 號函准予登記解散在案,相對人解散前之負責人為董事段曾緞妹及股東台灣參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參補公司),惟段曾緞妹於102 年
7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參補公司亦於104年4 月28日經臺中市政府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6309號函廢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致前揭稅款無法續行執行,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段曾緞妹之子段利明曾代表相對人之法人股東參補公司及台灣永橓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橓公司)多次簽署股東同意書,參與相對人營運,且相對人前負責人沈仕翰自98年10月6 日起至100 年3 月22日擔任董事一職,亦擔任相對人前法人股東永橓公司之負責人,足認段利明及沈仕翰均曾參與公司營運,足以勝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倘認確無適任人選,請勿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請予駁回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1 年4 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段曾緞妹為清算人,經臺北市政府於101 年5 月9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18345671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惟段曾緞妹已於102 年7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股東參補公司亦經廢止登記,無法執行清算人職務,故相對人現無人可為清算人,致前揭稅款無從續行執行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政府101 年5 月9 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3456710 號函、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相對人歷年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段曾緞妹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法庭108 年6 月4 日北院忠家祥102 繼1275字第1082000216號函暨段曾緞妹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參補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108 年3 月26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080002668號函、相對人歷年董事、股東名冊及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共249,101 元,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準此,相對人既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然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則本院認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仍需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再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等資料以觀,足見相對人名下僅有存款3,480 元,實不足以支應清算人報酬,故聲請人於本件選任清算人顯有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惟聲請人業於108 年9 月12日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080857528號函覆本院表示:經評估預納清算人報酬尚無實益等語(見本院卷第193 頁)。是以,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而聲請人未表示其同意先行預納該等費用,揆諸首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