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京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相 對 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檢 查 人 陳玫燕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玫燕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陳玫燕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已非相對人公司股東,無選派檢查人執行檢查之必要,爰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請准裁定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6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任陳玫燕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1年12月25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已於107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