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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詹尚德即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詹尚德為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詹尚德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410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