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黃靖貽即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靖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2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黃靖貽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願任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清單、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4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