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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岳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與相對人岳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岳陞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266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執行完畢。然岳陞公司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向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迄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為此,爰依民法第42條、公司法第24、322 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岳陞公司於107年11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同時選任詹悅伶為清算人,並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獲准,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全國工商登記案卷影像管理系統,下載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5318

800 號函及岳陞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7頁),復經本院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調閱該公司登記全卷核閱屬實。是依前揭說明,岳陞公司之清算人既經股東會選任,自屬合法;至於岳陞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並無礙於該清算人之選任。從而,聲請人所執前詞以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