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黃大倫即捷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捷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大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捷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捷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捷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表、財產目錄及監察人審核通過之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董事會之同意,聲請指定黃大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相對人收支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通過之文件、董事會承認清算人所造具報表及選任保存人之會議紀錄、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稽微機關之收據、賸餘財產分配表、帳簿憑證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