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林雅珮即笙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笙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雅珮(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笙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笙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雅珮主張笙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等文件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林雅珮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雅珮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清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