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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相 對 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吳逸軒律師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觀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不致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由設,故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又依前揭法條規定,經選任為臨時管理人者,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實際上即成為公司之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執行職務,是法院於選任臨時管理人時,仍應審酌受選任人是否具有被選任擔任該項職務之主觀意願,及處理公司事務之能力,方為妥適。又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7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核准設立,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 億2,660 萬元,股東成員有聲請人及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絲旅公司),相對人現登記之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董事長徐豪雄、聲請人指派之董事李仁楷、高絲旅公司指派之董事王毓清、監察人莊蕙聖。詎董事長徐豪雄因涉嫌違反銀行法已藏匿多時,怠於行使職責,監察人莊蕙聖則無法聯繫,董事王毓清亦消極履行職務,董事會確實已未能實際運作經營公司,而股東會亦未能合法召開並解任、選任新董事以續為公司營運;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徐豪雄前將公司股權轉讓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呂自修,相對人實已為呂自修所有,然徐豪雄拒不履行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而仍為相對人形式上負責人,卻又不實際經營公司,致相對人公司經營困難、公司事務懸而未決,且積欠巨額債務及稅款,徐豪雄更私下轉讓旅館,嚴重損害聲請人及相關債權人之權益。是相對人現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故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為利害關係人,得為相

對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為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為相對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相對人現登記之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董事長徐豪雄、董事李

仁楷、王毓清、監察人莊蕙聖,有前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查閱無訛。又觀諸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發函相對人、相對人董事長徐豪雄、董事王毓清、監察人莊蕙聖,請其等具狀對本件聲請事件表示意見,均未見回覆,則聲請人所稱相對人董事會有消極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尚屬有據,是本院審酌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結果,除致公司業務停頓,亦已影響股東權益及交易秩序,揆諸前揭說明,應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核屬有據。

㈢本院為期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能圓滿達成臨時管理人職權之

行使,並符合客觀、公正、專業等原則,且考量依相對人公司現狀,亟需具備處理公司事務能力之專業人士負責辦理相關業務,而吳逸軒律師具律師資格,並經本院函詢其意願後,已獲吳逸軒律師之同意,此有吳逸軒律師108 年11月1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 頁),本院認以其學識經歷,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公正處理,維護相對人權益,足堪勝任本件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職責;雖吳逸軒律師前經本院108 年司字第139號裁定選任為高絲旅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惟臨時管理人並不直接參與公司之經營,縱高絲旅公司為相對人之股東,亦無利害衝突發生之情事,且吳逸軒律師於擔任高絲旅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同時,亦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可同時審酌2間公司之情況並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無不妥,是爰依首開規定選任吳逸軒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