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45號聲 請 人 林正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前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公司法第325條、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45號裁定選任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經本院准延至110年1月6日。又信望愛公司所有財產扣除健保費繳款後,尚有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餘,債務則尚有350萬元餘,惟因債權人僅有一人而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則本件酌定聲請人報酬後,再行清償債務,即得完結清算,爰檢附聲請人迄今已處理事務及工作時數之事證,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8年12月30日選派聲請人為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9年7月8日准本件清算自109年7月6日起展延至110年1月6日止,且本件清算程序現尚續行,迄未終結乙節,經本院核閱本件清算事件全卷無訛。又聲請人於清算期間所為清算事務,共計投入19小時20分鐘,有相關事證可參;衡之本件清算事件尚未終結,信望愛公司後續仍有債務清償等事務尚待處理,本院認加計聲請人前開業已投入之工作時數後,預估聲請人總投入工作時間應以23小時計算為合理,再參酌聲請人之專業、經歷暨本件清算工作之內容,宜以每小時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為適當。準此,本件清算報酬應為69,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第174 條規定,清算人由法院選任者,報酬仍由公司負擔,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惟查,信望愛公司之唯一股東暨董事梁榮貴業於105 年12 月17日死亡,尚難依首揭規定徵詢意見,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