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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劉慧芳即東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 對 人 東新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新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因股東多人已去世,失去聯絡,且公司已停業數十年,繼續經營有顯著困難,實無繼續存在之必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依法得為聲請解散相對人之人,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數為60萬股,為相對人之股東,其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具備當事人適格。又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卷、近5 年度之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均無營業事實)查核屬實,另函詢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表示意見,該處亦於查訪後以民國

108 年10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188100 號函覆稱:詢據鄰坊店家稱不知道有相對人在此營業,亦不清楚是否有130之2 號門牌,於門牌130 號外有市招(東新實業有限公司),經撥打市招上記載之電話號碼,惟無人接聽,經按壓130號3 樓電鈴,亦無人回應,且入口大門深鎖。該處對裁定解散一案尚無意見等語在卷,再徵以本院依職權函詢其他尚存股東蘇崇聖之意見,該函已於108 年10月31日送達其戶籍地,並由其妻陳美玉代為收受,惟迄今未獲回應,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考,故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