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陳允平即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允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收支明細表及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股東臨時會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選任陳允平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允平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保存人之身分證影本、108年10月12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9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