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陳顯立即米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米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顯立為米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米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顯立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65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