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平瀨智樹即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文智律師
王瑋律師相 對 人 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平瀨智樹為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0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所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相對人107年度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帳冊保管同意書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