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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黃棨雋相 對 人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宇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伊之聲請,以107 年度司字第54號裁定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兩造現已達成和解,爰撤回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54號裁定,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

6 年9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業於108 年2 月20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應予解任陳俊宇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