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斉木圭即瑞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瑞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斉木圭為瑞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諾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斉木圭主張瑞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相對人公司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斉木圭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承認證明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帳冊清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