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蔡高忠即友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友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高忠為友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友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友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友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9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蔡高忠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蔡高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