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怡廷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浩天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

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