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家慶
林政毅林尚毅任巧芸喬桂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