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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適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首按,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公司法第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同法第335條第1項固有明訂。然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係指已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事務,但發生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申言之,由於特別清算得以利用債權人會議之召集對公司債權人為集體之處理,並得經一定數額之債權人同意,依協定為清算,因此如採特別清算,則清算事務即能圓滿、容易地進行時,即為特別清算開始之原因。又清算中公司之特別清算制度,係因公司財產狀況欠佳致生其必要的特別程序,然該特別清算之結果,其可預期的是公司債權人亦將難以獲得十足之清償,但為避免繁複費時的破產程序,由債權人會議同意為相互讓步之條件,得以其協定,作為終結清算程序之方式。至於債權人會議之構成員,係由已經申報債權及為特別清算人所明知債權之普通債權人所組成,並不包括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人(公司法第341 條第2項、第4項規定意旨參照)。而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340 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348條、第350條第1項則分別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盟公司)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報請台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2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595863800號核准解散登記,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然采盟公司之清算發生顯著障礙,因認有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之事由,而有聲請本件特別清算之必要。障礙事由,說明如下:

⒈關於資產清查及收取債權部分

清算程序中,聲請人陸續清查采盟公司之資產、依法造冊、經監察人查核、提請股東會承認,然采盟公司資產仍有工程款、保留款尚未收回,且經多數債權人扣押,無法結算。另采盟公司向財政部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新臺幣(下同)3117萬2941元之訴訟,目前尚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勢必影響普通清算程序進行,顯已發生障礙情事自明。至於采盟公司與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下稱第三人)之訴訟固在本院成立調解,然相關訴訟賠償之應收款項與遭假扣押禁止處分之款項,將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亦難以完結清算程序。

⒉關於債權申報結算部分

本件清算程序債權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 月13日登報日起100日屆滿,並無債權人申報。然采盟公司目前已知共有165 名債權人,債權金額高達11億2450萬7202元,並經債權登記。

聲請人雖試圖與各債權人協商債權數額,惟債權人陸續取得執行名義,采盟公司之資產遭債權人扣押而無法處分,且各債權人仍隨時有向采盟公司起訴之可能,亦將影響清算進度之進行。

⒊關於不動產資產處分部分

采盟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11-00、11-79、11-82等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特別變賣減價拍賣,無人應買,亦無人承受,目前無從處分系爭土地以為清償債務。

㈡綜上,采盟公司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利害關係人眾多、債權

審查結果亦有落差,是本件普通清算程序已發生顯著障礙,應有改採特別清算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之規定為本件特別清算之聲請。

三、經查:㈠采盟公司於105 年12月1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

聲請人為清算人,報請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2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595863800號核准解散登記。經聲請人於106 年1月10日就任,同年月24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經本院於106年2月7日以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而清算人就任後,以連續3 日之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完成就任清算人後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送監察人審查完畢,於106年1月23日經采盟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因聲請人不能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6 年2月7日函、采盟公司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5 年12月26日函、清算人願任同意書、本院106年7月11日、107年12月23日展延清算期間函、采盟公司106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人就任聲報書等件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㈡聲請人即本件清算人呈報就任後,固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采

盟公司之清算程序,然業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再觀諸清算人陳報之采盟公司已知債權審查結果為11億2450萬7202元,有聲證7號債權人清冊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05頁)、相關之溢繳稅款訴訟、調解成立後續均在進行中等情,均經清算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公司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固屬眾多,惟清算人克盡職責,對於采盟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知之甚詳,難認采盟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有何複雜不清而致普通清算程序無法進行之障礙情事。況采盟公司係一營造公司,該公司相關之工程款或衍生之契約權利義務關係,原較一般公司複雜,是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時固須耗費較多心力、時間,惟此乃采盟公司之營運本質上所生必然之結果,要難執此即認普通清算程序因債權人人數較多或債權債務關係較為繁瑣,即認普通清算上發生顯著之障礙。又清算人主張債權人扣押凍結采盟公司之資產、資產無人應買或恐將訴訟衍生大量訴訟,影響清算進度、難以完結普通清算程序,以為特別清算之聲請理由云云。然依上開說明意旨,未經清算人審核承認之債權人或債權金額,本應儘速訴諸法律途徑以釐清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經確認之法律關係,債權人執行扣押程序,此屬債權人訴訟權之體現,采盟公司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或債權債務關係,即因該等程序之進行因此確認、釐清,尚不得僅以眾多債權人扣押采盟公司之資產或資產無人應買或將來可能對采盟公司提起相關訴訟,即認普通清算程序發生顯著障礙。況本件縱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尚無從避免未經清算人審認之債權,其債權人為釐清與相對人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所採取相關訴訟途徑以資救濟之情形,實無從藉由特別清算程序消弭將來可能衍生之訴訟。復酌以特別清算程序中協定之可決,端賴由普通債權人組成之債權人會議之召開與表決,惟聲請人對於采盟公司普通債權人債權之申報額與清算人之審認間是否存有歧異,是否有待相關訴訟程序以確定其債權是否存在及債權額之多寡、相對人能否迅速透過債權人會議之召開,並獲得協定之可決,作為終結本件清算程序之方式以達特別清算制度之目的等情尚未釋明,本院自無從審酌本件得否透過債權人會議同意而為相互讓步之協定,進而得以特別清算程序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是所請礙難照准。

四、從而,聲請人尚未能就相對人采盟公司之清算實行已發生顯著障礙,負釋明之責,則其本件特別清算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