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90號受 罰 人即相對人 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珀瑲檢 查 人 陳稻松會計師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黃佳昇與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罰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受罰人廖珀瑲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客體應非限於受檢查之公司本身,對於負有保管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均在適用之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非抗字第1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
㈠、聲請人黃佳昇為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認定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合於上開規定,因而裁定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有容忍檢查之義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選派陳稻松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存卷可查。是依首揭說明及前開所述,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即有依本院裁定接受檢查人檢查其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之義務。
㈡、惟檢查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於108年10月29日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檢查而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下稱系爭文件),然未獲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辦理,此有台北體育場郵局第1351號存證信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197頁);嗣本院於108年12月9日行調查程序,通知聲請人及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到庭說明是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復未到庭,有本院108年12月9日調查筆錄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7頁);本院再於108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珀瑲(下稱廖珀瑲)應提出系爭文件並配合檢查人檢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為,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裁罰等語,此有本院108年12月30日北院忠民淨108年度司字第9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1頁),然經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以109年1月21日陳報狀函覆拒絕提供系爭文件供檢查人檢查(見本院卷第239-243頁),前經本院於109年1月31日以108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就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及廖珀瑲各處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緩,以示懲戒。
㈢、檢查人嗣於109年3月5日再次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檢查而應提供系爭文件,仍未獲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辦理,此有台北體育場郵局第276號存證信函、109年5月1日得魚會計師事務所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299、315頁)。聲請人主張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廖珀瑲迄今仍有妨礙檢查業務進行之情事,聲請本院續依前揭規定裁罰,本院再於109年5月11日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就上開情事具狀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09年5月11日北院忠民淨108年度司字第9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23頁)。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已於109年5月14日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5頁),卻迄未見有何回應。是檢查人自選任迄今,均未能取得相關帳冊及財產資料進行查核工作,堪認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及保管或支配相關檢查資料之廖珀瑲,確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審酌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自本院選派檢查人起迄今已逾1年,多次通知其仍拒絕配合檢查行為等節,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規定,酌處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廖珀瑲各以6萬元罰鍰,以示懲儆。且於本裁定後,檢查人再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檢查時,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或保管相關檢查資料之人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後發生之妨礙行為,得按次再予處罰,附此敘明。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編號 文件資料 1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全部存摺 2 104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107年12月31日、108年3月31日各家銀行帳戶明細、發函資料 3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明細分類帳電子檔或紙本 4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日記帳電子檔或紙本 5 各年度報表電子檔或紙本 6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相關會計憑證、傳票 7 104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5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6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7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8年3月31日科目餘額表 8 各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 9 不動產所有權狀、土地謄本、建物謄本 10 104、105、106、107、108年度董事會議事 錄 11 104、105、106、107、108年度股東會議事 錄 12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全部租賃合約 13 全部借款合約 14 全部重大合約 15 全部不動產交易合約 16 108年3月31日訴訟中及有關事項明細 17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關係人交易明細 18 104、105、106、107年度財務及稅務簽證 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