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2號聲 請 人 何安俊即亞州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相 對 人 亞州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何安俊(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為亞州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亞州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於108 年
2 月15日承認通過,並徵得何安俊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何安俊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法人股東承認證明、保管人同意書、護照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
107 年度司司字第607 號案件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