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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劉芳妤再審被告 周秀融即周記麵食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