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國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俊良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請求確認經理職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63,840元(見院卷第21至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