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1號原 告 蔡瑤玲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維軒律師被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具狀陳報債務人黃泓聞同意依法院執行命令代扣報酬,茲該同意書係何時簽署、代扣押情形,被告是否撤回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兩造間仍否續有爭訟必要性等情,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