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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董建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33號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6,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