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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董建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1,693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