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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簡字第 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 告 蔡佩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代理人 陳詩蕓律師被 告 蔡佩珍

蔡佩玲蔡佩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蔡秀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