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蕭惠營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被 告 蕭劉春妹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親字第39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訴外人乙○○與被繼承人甲○○間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乃攸關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範圍及原告鍾惠營是否得以繼承人身分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適格,此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需視本院108年度親字第39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