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蕭惠營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被 告 蕭劉春妹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當事人適格部分,需視本院108年度親字第39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為據,裁定於系爭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11年7月7日經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77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