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鄭青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耀庭律師蔡秉叡律師李玟旬律師被 告 鄭允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鄭皓文律師被 告 鄭勵訴訟代理人 鄭禹複 代理人 施芸婷律師被 告 鄭禹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 代理人 施芸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41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重上字第877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108年度上字第2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41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重上字第877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108年度上字第2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