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鄭青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耀庭律師李玟旬律師被 告 鄭允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鄭皓文律師被 告 鄭勵兼訴訟代理人 鄭禹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施芸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係以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41號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重上字第877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108年度上字第2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41號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61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77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兩造已成立調解;另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54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年4月7日判決確定,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