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 告 林岳洋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具體明確之當事人為何。 二、合法具體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