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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 告 林岳洋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具體明確之當事人為何。

二、合法具體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