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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游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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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美黃利華黃美玉李黃清香黃如錦黃國慶趙崇齡黃詠惠黃詠芝黃向莉黃國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