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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鄭淑玲訴訟代理人 許鳳紋律師

江倍銓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如德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