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殷介山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被 告 殷浩治
殷儷瑜殷玉瑾殷靖淳殷淑清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殷于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