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殷介山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被 告 殷浩治被 告 殷儷瑜
殷玉瑾殷靖淳
殷淑清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殷于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涉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民事訴之訴訟結果而定為據,裁定於上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事件業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判決確定,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