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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原 告 廖淳聆(即原告廖世興之承受訴訟人及原告廖世能

之承受訴訟人)

廖偉瑜(即原告廖世興之承受訴訟人及原告廖世能之承受訴訟人)

蔡伯鴻(即原告廖麗秋之承受訴訟人)

蔡翔淵(即原告廖麗秋之承受訴訟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涵律師

高奕驤律師原 告 趙秀鳳(即原告廖世能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廖麗美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廖淳聆、廖偉瑜為廖世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廖世興(即原告廖世能之承受訴訟人)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廖淳聆、廖偉瑜等情,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單、廖世興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表、廖淳聆及廖偉瑜個人戶籍資料可證。廖世能既已死亡,須由全體繼承人一同承受訴訟,始能續行,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廖淳聆、廖偉瑜為廖世興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