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原 告 邢克明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複 代理 人 詹連財律師被 告 邢海明
邢志平邢露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449號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兩造被繼承人刑德輔之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449號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