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原 告 邢克明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複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被 告 邢海明
邢志平
邢露梅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449號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調解不成立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字第20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並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查,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