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康信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純雅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